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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士科研启动基金使用的补充说明
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我校相关人才引进政策,促进博士教师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根据《山东交通学院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鲁交院人发【2012】9号)和《山东交通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鲁交院科发【2014】3号),特对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的使用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2012年4月24日至2014年1月9日审批的博士科研启动基金,依照《山东交通学院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鲁交院人发【2012】9号)执行。
二、2014年1月9日以后审批的博士科研启动基金,依照《山东交通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鲁交院科发【2014】3号)执行。
三、2012年4月24日以后尚未申报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的,在取得博士学位、办理完所有报到手续并与学校签订合同开始工作后,可以在2014年6月20日之前,依照《山东交通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鲁交院科发【2014】3号)提交合同书原件和《山东交通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申报表》。
附件:
1.《山东交通学院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鲁交院人发【2012】9号)
2.《山东交通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鲁交院科发【2014】3号)
3.《山东交通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申请书》
科研处
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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