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为了加强我校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规范我校发明创造专利专利权人变更办理流程,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发明人变更为本校教职工的,需提交由全体发明人和变更前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并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到科研处(545房间)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变更手续。
2、首位发明人变更为非本校教职工或专利权人(申请人)发生变更的办理流程,请参照《山东交通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暂行办法》(鲁交院科发〔2016〕7号)执行。
3、发明人由外单位人员变为我单位教职工的授权发明创造专利,必须将国家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报科研处(545房间)备案,否则,学校不予以认可。
3、凡是未经科研处审批、备案,私自变更发明人及发明人顺序,以及变更证明文件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纠纷,由变更人自行承担。
科研处
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