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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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术不端行为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为规范学术行为,坚持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近期山东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开展学术不端行为自查工作的通知》(鲁教科函〔2020〕27 号),决定对全省高校学术论文开展学术不端行为自查工作,现将我校自查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我校教学和科研人员近三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以本校为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和出版的著作。

二、自查内容

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 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三、有关要求

(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作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认真开展学术不端行为自查工作,已发表的问题论文要及时撤稿、已出版的问题著作要及时消除不良影响,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查处,按时完成自查工作。

(二)各学院要按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0 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鲁教科字〔2019〕5 号)和《山东交通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鲁交院院发〔2016〕124号)等要求,不断完善各自有关科研诚信建设的规章制度,持续开展学术规范制度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强化学术不端行为监督与惩戒,实现科研诚信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扎扎实实做好科研诚信建设工作。

(三)本次自查后,对于在自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等查出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请各学院于9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提交自查论文和著作列表,对查出的问题论文和著作提交《学术不端论文、著作汇总表及单位自查工作总结。以上材料纸质版一份(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报送图书馆楼545房间,电子版通过门户网站发至科研处彭欣。

联系人:彭欣 王伟

联系电话:15169189173 13475922055

 

 

                                                          科研处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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